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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内容和分类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并注重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材料。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在流动人员申请办理转递接收等服务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将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示及时移交或补充相关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转档手续需本人(或工作单位专职人员)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办理,也可由本人在相关线上平台办理。
窗口办理时,需持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属于单位存档的需携带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单位介绍信等。
档案严禁自行携带转递!个人不可以私自查看本人人事档案!如需开具相关证明,可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查阅后办理相关服务。
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省转递服务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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